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7-09-09 13:39: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区委《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有关部门根据《天津市科技中小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市和区政府确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计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办公室)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业人员,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区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本区内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3、符合条件的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实验室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及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机构、担保机构;

5、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6、《武清区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规定及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区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无偿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资金的额度由区办公室依据《武清区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确定。

第九条 对进入成长期、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区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市级政府资助周转金项目。争取市级资金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资金申请:

(一)符合区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建议、审批立项。

(二)符合成长期和壮大期支持范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市级政府周转资金支持,由企业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市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建议、审批立项。

(三)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建议、审批立项。

(四)符合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向市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经区办公室批准的立项项目,由区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或乡镇)下达立项通知,并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发展潜力;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税收贡献能力强。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四)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区办公室的审批立项通知,审核相关资料,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决算的编制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报项目资金决算报告书。对于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前编制项目决算报告书。对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区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项目验收前编制项目决算报告书。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二个月内,向区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区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将依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合同,收回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其他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级政府资助周转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合同规定使用资金并及时还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检查中如发现企业运行出现异常,应及时通报,必要时提前收回专项资金,并有权中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区办公室应当建立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跟踪问效制度,对获资助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财政贡献等指标,开展连续三年的跟踪和绩效统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区审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并形成审计报告,报送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月向区办公室和财政局分别报送财务报表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专项资金,如发现资金支持单位有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武清区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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