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11-20 07:17:41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三)奖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单笔业务额为300万元及3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业务额为300万元至8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对其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相关贷款担保业务总额0.5%的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属单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度末进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将总结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应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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