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大成武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落户开发区的各类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开发区优先发展工业加工制造业项目,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每亩土地投资额不低于60万元。
第四条:鼓励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组建大型贸易型企业及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项目及组建大型贸易型企业,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新建项目经县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建设规划,选定建设地址,同时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凡入区的新建加工制造业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价格为:1.5~2.0万元/亩。
第七条:积极鼓励县内外投资者进入开发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开发区为投资者代交土地出让金,并由县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出租、出售、转让。
第八条: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的"七通一平",即供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汽通、热通及土地的自然平整。
税费征管政策
第九条:开发区与国际惯例接轨,只收税不收费。
第十条: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开发区以扶持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后3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以扶持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开发区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新建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前2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以扶持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后3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以扶持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以扶持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 第十二条: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账本贴花除外)、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开发区以扶持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以扶持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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